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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书

日期:2024/7/4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关于规范全县电子秤生产、销售、维修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各电子秤销售、使用、维修单位(者):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计量环境,严厉打击电子秤“短斤缺两”等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现就规范电子秤销售、使用、维修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各类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计量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实施计量作弊,损害消费者利益。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秤,不得以维修为名提供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外观不合格的电子秤,不得制造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市斤秤”)。

4.经营户要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及加装铅封后方可投入使用(检定周期为一年,即每年一检);电子秤铭牌上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分度值、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厂址等;在其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确保出厂铅封完好,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不得加装作弊装置或作弊功能以欺骗消费者。

5.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便于消费者使用。应对市场内贸易结算用的电子秤实行入场确认,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要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日常检查,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6.电子秤销售、使用、维修单位(者)应当立即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计量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维护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计量环境。 

8.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计量检定标志,是否放置在水平台面上,称重前重量显示值是否回零。当发生消费争议时,可要求经营者重启开关键后复称,也可自行到公平秤进行复称,还可将已知重量的手机放在电子秤上作数值比对。广大消费者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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